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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侵权即使是转发同样担责 自媒体“吃瓜”吃出官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一家自媒体为“吃瓜”转发他人文章,不料自己却吃了官司,被法院判决构成侵害名誉权,应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涉自媒体账号曾在其注册的某新闻平台内发布一篇文章,其中对一位网红博主从小到大的家庭、教育、感情状况等私生活进行了夸张的描述,从标题到正文均使用了“包养”“换金主”“傍富商”等夺人眼球的字眼,大量引用“知情人士”的话用以证明文章内容属实,并配有多张该网红博主的照片。文章发布后,收获千余人跟帖、数十人点赞。

该网红博主认为,涉案文章不属实,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将该自媒体诉至法院。该自媒体辩称,涉案文章并非原创而是转自网络,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对社会评价有一定的容忍度,因此不构成对其侮辱或诽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涉案文章标题及文章内容均系对原告个人情感、生活作风的负面描述,言辞确凿,若并非属实将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对于被告关于涉案文章转自网络的主张,法院认为,该自媒体在未进行必要调查的情况下发布明显可能引发争议、易使原告名誉受损的内容,并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且作为营利性公司,其发布相关内容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为,主观恶意较大,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在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自媒体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余元的侵权责任后,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官提示,凡是转发含贬损性语言的文章、评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发表文章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转发他人文章亦应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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