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下午,泰州市海陵区召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政策新闻发布会,区政府副区长汤荣祥解读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充分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海陵区制定实施《海陵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资料图】
本次实施的房票安置,是结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采取的一种安置形式。房票上记载着房票编号、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持有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房票票面金额、房票出票日期、房票有效期限等内容。
此房票适用于海陵区现行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凡是在上述房屋征收项目中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皆可选择房票安置。此外,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搬迁项目,也可参照执行房票安置政策。
海陵区现行辖区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审计生效后,凭身份证明到征收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房票并登记备案。房票自出票之日(即补偿安置协议经审计生效后的次日)起生效,有效期18个月,持有期间不计息。为避免房票被恶意拆分扰乱市场秩序,每份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共有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不得分户签订协议。
取得房票后,房票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区住建局建立、管理的房票安置房源库中的新建商品房,但不可购买二手房和安置房。海陵区现行辖区范围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自愿均可申请进入房源库。
房票的使用流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房票信息,与房票持有人签订《购房认定书》等手续。房票持有人凭《购房认定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背书的房票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出具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和购房首付款拨付。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出具给房票持有人用于抵算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一定期限后(现房3个月,期房6个月),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等材料申请资金拨付。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后,均可按票面剩余金额申请房票结算。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结算、兑付。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20%的奖励;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6%的奖励;第7个月至第18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2%的奖励。房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不予奖励。房票持有人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交易税费票据等材料申请结算房票购房奖励。
为充分释放政策利好,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房票在有效期内需要转让的,经原房票发放单位同意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到公证处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等材料方可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原房票发放单位备案登记后,方可发生效力。房票转让后原签发日期和使用期限不变。
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若房票发生遗失,应当及时向房票发放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本次实施的房票,不得抵押、质押,不具有融资担保功能,不得进行其他金融交易。
房票持有人在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新建商品房产生的纠纷,由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票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为一年。施行前已实施签约的征收(搬迁)项目不适用房票安置政策。
(来源:江苏广电泰州中心站/沈骁 海陵融媒/沙莎陈茜 编辑/周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