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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层提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背景下,证监会果断地向“离婚式减持”开刀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向“离婚式减持”开刀作为规范股东减持的一部分,对于提振投资者信心确实是有积极作用的。投资者之所以对股市失去信心,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股东减持确实是影响投资者信心的重要因素,在股东大规模减持的情况下,股市成了大股东及董监高等重要股东的提款机,股市因此大量失血,投资者的信心也因此发生动摇,这也是导致股市长期低迷的重要原因所在。
所以,“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确实有必要规范股东减持。而证监会果断地向“离婚式减持”开刀,可以视为是管理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的第一步。从相关内容来看,管理层用“认股不认人”的做法来规范“离婚式减持”,显然是开对了药方。不论董事长与夫人之间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但董事长所持股份的受限性质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即便是将股份分割给了董事长夫人,相关股份同样也要遵循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这一举措直接切断了“离婚式减持”的做法,让“离婚式减持”没有了生存的土壤。因此,这一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不过,从规范股东减持的角度来看,规范“离婚式减持”只是规范股东减持的一个组成部分,要规范股东减持,仅仅只是规范“离婚式减持”是远远不够的。要规范股东减持,还需要有更多的措施出台。
首先,对于规范“离婚式减持”所采取的“认股不认人”的做法在值得肯定的同时,有必要将这一做法推广到高管的“离职套现”。与董事长的“离婚式减持”相类似,某些高管为了达到提前套现的目的,选择了离职的方式。因此,对于高管的“离职套现”行为,也可以参照规范“离婚式减持”的办法,认股不认人。即高管可以离职,但高管原持有的股份受限的性质不变,并不能提前减持,而仍然需要遵循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所持股份的减持规定。如此一来,董监高也就不会选择“离职套现”了,此举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还有利于维护公司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其次,要严禁股东及董监高“变脸减持”。在公司业绩亏损,或公司业绩大幅变脸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避免公司业绩亏损,而公司股东却套现走人的事情发生,不仅将股票的投资风险转嫁给投资者,而且还将一个空壳,甚至将一个烂摊子抛给市场。
其三,当大股东持股降至20%或15%时,严禁大股东将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来减持,而只能通过网下协议,将持股一次性转让给有意接手公司经营与发展的法人,避免上市公司变成无主公司,同时也可以减少大股东退出带给市场的冲击。
此外,完善公司股权结构,限制大股东持股,避免股市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除国有控股公司外,其他所有公司,在首发上市之时,其控股股东(包括一致行动人)的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公众股东持股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0%。如此一来,控股股东也就不便随意减持了。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是有重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