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换位思考,尽量减轻群众诉累,争取纠纷一次性彻底解决,这才是我们法官首先应该做的事。”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连州法院法官坚守这样的本心,悉心制定调解方案,用心用情调解,最终让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现场。
当事人刘某是某建材公司的司机。2023年1月,刘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建材公司向刘某支付了医疗费用,但当刘某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建材公司却拒绝配合。这让刘某感到不解和愤懑:“明明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公司却不愿帮我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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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公司没有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况且他受伤后公司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在公司负责人看来,刘某的日常工作主要由公司负责人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直接安排,按照实际工作量每月领取劳动报酬,“他和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公司自然没有义务帮助他认定工伤。”
因商讨无果,刘某来到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建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刘某与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间,仲裁委组织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差距太大,最终未达成协议。后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连州法院法官受理该案后,通过阅卷及与仲裁委沟通,了解到刘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要求原告建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据此,法官深知按照刘某的情况,要想拿到赔偿,恐非易事。
“确认劳动关系是获得工伤赔偿的第一步,刘某有可能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进行工伤赔偿仲裁及工伤赔偿等繁杂诉讼,既耗时又费力。”建材公司在刘某受伤后主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法官根据过往经验,认为建材公司是愿意承担原告受伤的赔偿费用,且双方在仲裁委已尝试调解,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
结合刘某的伤情及出院小结,承办法官推定可能达到的伤残等级为10级,根据刘某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后初步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总计约11万元左右。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制定了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审理与工伤赔偿调解的同时进行的方案。
确认赔偿金额和调解方案后,承办法官便着手与原、被告进行背靠背调解,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劝说双方在能接受的范围内各自作出让步,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结果。一方面,从法律角度与被告分析,若想完全得到11万元的赔偿补偿金需要通过持久的诉讼;另一方面,为原告从公司声誉及陷于诉讼所投入的成本等方面入手,释法析理、权衡利弊。
最终,在承办法官及双方律师的共同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9万元的赔偿金额,并当场支付完毕,双方握手言和。本次调解一次性解决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认定纠纷和工伤赔偿问题,避免后续产生新的关联纠纷、衍生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落实“公正与效率”既是人民期盼,也是时代要求。连州法院认真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秉承“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将调解贯穿办案始终,坚持法、理、情相融,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情。
【撰文】张晓欣 通讯员 何祥振 王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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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欣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