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网络暴力新闻通报会,通报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该院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涉“网络暴力”的案件中,原告为普通自然人的纠纷399件,占比85.8%。被告为“网络平台+个人”的297件,占案件的63.9%。
在民事审判领域,“网络暴力”并非一项独立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结合管辖案件范围,认为涉“网络暴力”的案件主要为以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人格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因此,该院将自2018年9月建院以来至2023年6月以自然人为原告、以判决形式审结的该类案件共465件作为统计分析样本。
数据显示,从案件主体来看,原告为公众人物的纠纷66件,占比14.2%;原告为普通自然人的纠纷399件,占比85.8%。被告为个人的纠纷168件,占比36.1%,被告为“网络平台+个人”的297件,占案件的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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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请求来看,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集中在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从案件年度分布来看,诉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数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从裁判结果来看,该类案件中,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件440件,占比94.6%。
关于涉网络暴力案件的主要特征,北京互联网法院分析,侵权行为方面,新型网络暴力手段更新较快、层出不穷,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因关注度较高易引发网暴严重后果,青少年易受误导加入网络暴力活动,侵权人将线下矛盾转至线上的行为频发;平台管理方面,平台对实名认证落实不严,对网暴行为干预处置能力有待提升,对“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僵化;受害人维权方面,权利人取证困难增加维权难度,涉多项权利、持续侵权言论诉讼情况明显。
关于涉网络暴力案件司法审判面临的难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分析,侵权主体难以直接锁定,影响审判周期;侵权行为复杂多样,增大审理难度;侵害后果难以量化,亟需统一标准;部分权利人“拉管辖”导致案件过度集中。
结合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进一步强化人格权益网络保护工作,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尽快出台关于办理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的司法解释,结合人格权网络侵权的特点和审判实际,对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范围、效力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益违法行为提供法律遵循。此外,平台应积极履行网暴治理主体责任,完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强化普法宣传和诉讼指引工作。
当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在王某与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被告刘某通过网络对原告王某实施性骚扰,被告刘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性骚扰,同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机关拘留,不影响其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认为,网络不是不法分子的“遮羞布”,通过网络传播不雅图文骚扰他人,即使没有实质性的身体接触,也可能构成性骚扰,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网络用户在遭遇网络性骚扰时,应及时、合法、有效地固定证据,可要求平台限制、删除相关信息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可向妇联、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等寻求帮助,必要时还可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求骚扰者承担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